
新华网西安6月26日电(记者陈钢)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向陕西高速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送达了刑事裁定书,依法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双全死刑,缓期2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。
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查明:2001年3月,陈双全被任命为陕西高速集团党委书记,同年4月被任命为高速集团董事长。在担任高速集团党委书记、董事长期间,陈双全利用职务之便,采用先给下属“打招呼”,让多家关系施工单位通过资格预审,后又由其内定名次,专人透漏标底确保关系施工单位中标的手段,为多家施工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,从中收取巨额财物。
法院查明,陈双全受贿合计912万元人民币、93万美元、1000万日元,实得受贿款812万元人民币、93万美元、1000万日元。案发后,其本人及亲属退缴赃款496.29万元人民币、310万港币、64万美元、570万日元。
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,陈双全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,在高速公路建设招标和委托代建高速大厦过程中,利用其作为高速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,非法收受施工单位财物,为多家施工单位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且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,应依法予以惩处。惟其能主动带领侦查人员提取大部分受贿赃款,且认罪态度较好,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。审判程序合法。遂依法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。
我们注意到,一般此类案件的审理都有一个固定的模式,就是不管贪污受贿的官员贪污受贿的数目再大,只要认罪态度好,主动交待,退还大部分赃款后就会被减刑。于是贪污巨款——查处——交待——退款——认罪态度好——减刑的定律运用于好多案件中。
有朋友不禁要问,哪些情况下不但不能从轻处理,而且应该从重处理,丑人这里提一些自己的看法供大家讨论:
1、建议根据贪污受贿的数额量刑,比如500万元以上的是否考虑死刑!200万至500万的死缓。依次递减。
2、建议对在民生工程上贪污受贿,很有可能造成恶果者,如贪污善款等,必须加重处理。特别是很有可能因其贪污导致出现劣质工程,劣质工程出现问题以后很有可能造能人员伤亡者。另外,煤矿等行业由于行贿受贿涉及到作业工人安全的也应该严惩不怠!
3、建议将包二奶、养情人等行为也加进量刑中,有朋友认为贪官包二奶在量刑上至少增加一年的徒刑。
当然了,在量刑尺度的把握上法律有一套固定的程序,但随着时代的发展,这套程序也是否考虑该改一改了。(文/网络小丑星)
: 天下


